宁大教发〔2009〕21号
根据学校《关于核发绩效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大人字〔2009〕27号)精神,从2009年9月开始,各类人员的绩效津贴分两部分核拨、发放,其中60%学校按月发放到个人,40%由各单位自行考核后按月发放。根据学校绩效考核的文件精神及《教务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中所设定的岗位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原则 (一)坚持“以岗定责、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绩效优先、兼顾公平、一视同仁、保持稳定、逐步实施”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绩效津贴的发放,进一步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奖勤罚懒,不断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二)绩效津贴发放的任务指向是:教务处工作人员对于学校和本部门所核定的岗位职责的完成情况,以及教务处“首问责任制”、“按时办结制”等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绩效津贴的考核范围是:按照岗位业绩和完成效率进行考核。其中“岗位业绩”是指:按时完成岗位设定的基本工作职责,主动完成与本岗位相关的临时任务;“完成效率”是指:按时、按任务流程,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而且工作任务过程及其结果无差错。 二、考核方法 (一)绩效津贴的考核时限按照年度总任务和月度分解任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当月任务完不成者,其津贴扣减在下月实施;年度总任务达不到要求者,津贴扣减在下年度第一个月实施。 (二)凡教务处工作人员,考核当月有下列情形者,扣减本人绩效津贴40%中的5%。 1.无特殊原因或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2.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工半天。 3.工作态度不好,有教师或学生投诉并经落实者。 4.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凡教务处工作人员,考核当月有下列情形者,扣减本人绩效津贴40%中的10%。 1.无特殊原因或正当理由,未能完成规定工作任务。 2.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工1天(1天以上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3.工作态度恶劣,有教师或学生投诉并经落实者。 4.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造成不良后果者。 (四)凡教务处工作人员,年度任务未完成、考核项目有不合格者或者累计请事假10个工作日者,扣减本人一个月的绩效津贴。 (五)以上考核内容的责任人分别为科室负责人和分管处领导。具体考核结果于每月月底前报综合科汇总。 三、发放办法 (一)由综合科对全处人员考核结果汇总后按比例分月造册,经处长审核签字后报人事处。 (二)因扣减所累计的绩效津贴纳入年终奖励总额。 附件:教务处月度工作绩效考核表 365体育滚球直播投注网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绩效津贴 发放办法 抄 送:教务处领导 综合科 2009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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