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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

宁夏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998年8月制定,2011年6月第7次修订)(适用于2012,2013,2014级学生)

12月1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五条 本科学制四年,最高修业年限6年(建筑学专业学制五年,最高修业年限7年);专科(高职)学制三年,最高修业年限4年。
第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校允许学生提前一年或延期1—2年毕业,允许学生申请保留学籍1—2年从事创业等活动,但修业年限(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不得超出其最高修业年限。应征入伍的学生修业年限在原年限基础上增加入伍年限。

三、 课程修读

第七条 学生应遵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顺序和要求修读课程。学生每学年所修课程的学分数必须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数,且各类性质的课程学分不能相互替代。
第八条 选课:学生从第二学年开始方可选课。
专业选修课程:学生在学院指导下进行选课,凡规定有先修课程的,必须取得先修课程学分后方可继续修读后续的课程。
任意选修课程:学生应在每学期期末,根据教务处的安排通过校园网自愿报名选课。学校开设的全校任意选修课,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兴趣和能力选修,但所修任选课课程类型必须符合《宁夏大学本科生全校任意选修课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课程类型学分要求,并且达到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任意选修课学分要求,否则不能毕业。同一门任选课学生只能选修一次,重复选修课程学分不予承认。
第九条 免修:学生事先通过各种途径学过的课程,可在该门课开课前一学期期末考试前三周内向所在开课单位提出免修书面申请,经开课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备案。由各开课单位在期末统一组织免修课考试。免修课考试可随高年级该门课期末考试同时进行,也可单独命题考试。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者可准于免修并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因残疾或严重疾病不能参加体育运动、军事训练的学生,可申请免修体育运动课与军事训练课。
第十条 免听: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或已学的专业课程考试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自学能力强的学生,或重修课程在时间上与其他教学环节有冲突的学生,可在该门课开课前一学期期末向开课单位提出免听该门专业课的书面申请。经开课单位批准免听某门课者,仍须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按时完成作业并参加平时测验和期末考试,成绩及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 体育课、思想政治理论课、实验课、生产劳动、军训、科研训练(学年论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社会调查、教学实习、教育实习)不得免修、免听。因身体残疾需免修体育运动课、军事训练课者除外。
第十二条 补考与重修:学生本学期因故未取得所修课程学分,学校于下学期开学初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期末考试无故缺考、作弊、一学期一门课缺课达到1/3以上(含1/3)或被取消考试资格等原因未取得课程学分者,不得参加补考,必须参加重修;通识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必修课程须重修,专业选修课程应重修或重选;全校任意选修课程不及格者,一般不允许补考,可选择重新学习或改选其它规定的课程,也可以用8学分以上创新学分替代任意选修课相应学分。
学生在规定的正常学习期限内(本科4年、建筑学专业5年、专科三年),未获得相应学分的课程均可选择重修,但每次申请重修课程不超过三门,学生应根据正常课业学习和自身条件合理安排。
学生补考和重修应于每学期开学第三周在教务处网上报名,列入补考或重修名单。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上网报名补考或重修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机会,不准参加补考或重修考试。符合补考条件或取得重修资格的学生,应根据开课单位的教学安排,及时参加补考、重修和重修考试。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第二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具体要求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学校根据分流培养的原则,鼓励学生辅修第二专业。辅修第二专业达到相应要求者,发给辅修第二专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要求者,可以申请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四、学分与学分绩点

第十四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学分数是学生在学习成绩方面能否取得毕业资格的依据。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取得本专业规定的总学分且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种类型课程学分数要求、思想品德考核合格方可毕业。学院应帮助学生及时了解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各门课程的学分数和各种类别课程应修学分数的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平均学分绩点是评定一个学生学习质量的标志,是学生能否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主要依据,也是评定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及免推研究生的重要依据。其计算方法为:

Σ(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Σ应修课程学分

五、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只有参加课程的考核并取得及格以上成绩,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学生无故不参加所修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所修课程如果属于必修课,则该门课程应重修。
学生考核成绩实行校、学院两级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取得毕业资格。
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十等)制记分,由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60—70%)和平时测验成绩(一般占30—40%)等综合评定。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的成绩可根据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实习和实验报告及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十等)制记分。
百分制考核、五级分(十等)制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关系:
百分制成绩 五级分(十等)成绩 课程绩点
90—100 A 4.0
85—89 A- 3.7
82—84 B+ 3.3
78—81 B 3.0
75—77 B- 2.7
72—74 C+ 2.3
68—71 C 2.0
64—67 C- 1.5
60—63 D 1.0
<60 F 0
第十九条 考核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实践性环节(课程实习、见习、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分(十等)制记载;缓考成绩如实记载;补考成绩如实记载,但最高只能记为C,绩点为2.0;重修成绩按下列办法记载:考试及格申请重修,成绩如实记载,成绩最终认定取最高成绩,学分绩点按第十八条计算;补考不及格参加重修,成绩如实记载,但最高只能记为C,绩点为2.0。
第二十一条 期末考试时,学生一般不得请假。因病住院或经学校派出参加会议、比赛以及因某种原因学院认为确需缓考者,可申请缓考。其他原因未参加考试者,一律不准缓考。申请缓考的学生,须出具相关证明并在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缓考申请由任课教师、主管教学的开课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缓考学生可参加低一年级学生的相应考试或随补考、重修课考试。缓考学生参加考试须在每学期第三周到教务处考试中心办理考试手续。
第二十二条 凡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考核中严重违反纪律或考试作弊者(对作弊行为的认定,参见《宁夏大学考试工作条例》),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宁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不能补考,可给予一次重修机会,但成绩最高只能记载为D,绩点为1.0。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无故缺课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以后需参加重修。

六、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和学生需要,学校允许在校本科学生根据自己的志愿转专业学习,具体按《宁夏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暂行规定》执行。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经学校特别批准的,可转入低一年级。
学生转学、转专业一般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确有专长,转入其他院校或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高考成绩必须与拟转入专业的要求接近;
(三)因患病或意外事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本校或外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四)确有某种特殊困难,经学校认可,不转学或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学生转学、转专业,本科生在二年级以前办理,专科(高职)生在一年级(满一学期后)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转学、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校内转专业:按照《宁夏大学本科生转专业暂行规定》中规定程序办理。
(二)区内转学:我校学生要求转入区内其他院校的,经所在学院同意,报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向拟转入院校推荐。拟转入院校同意并报区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区内其他院校学生要求转入我校的,必须由转出院校发函与我校联系,并将有关材料[转学申请(确认)表、当年招生录取底册复印件、所学课程成绩单、转出院校鉴定、体检表]交学生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并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跨省区转学:我校学生要求转入区外院校的,经所在学院同意,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同意,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后由我校发函同拟转入学校联系。经拟转入学校及其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并通知我校和自治区教育厅后,学生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外省区院校学生要求转入我校的,必须由转出院校发函,并附有关材料[转学申请(确认)表、当年招生录取底册复印件、所学课程成绩单、转出院校鉴定、体检表]与我校学生处联系,经我校同意并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四)经批准转学、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五)因转专业需延长学习年限的,必须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原学院和拟转入学院同意,学生处、教务处审核,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且最长不得超过学制的两年。
(六)凡已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均应参加原专业或拟转入专业期末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划入拟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必须补考或重修;拟转专业已开设而原专业未修课程,学生不再补修。
(七)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我校学生凡未批准转专业、转学和办理手续前,必须参加原班学习,否则按旷课论处。

七、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在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因病请假天数累计超过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须填写《宁夏大学生学生休学申请审批表》(从学生处网站下载),交验必要的证明材料,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批准后,由学生处发给休学证明书[一式四份,学生处、教务处、所在学院和本人各执一份]。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因病休学,病情严重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本科学生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专科(高职)学生只能休学一年;
学期开始或者中间申请休学者,休学时间从本学期计算;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申请休学者,休学时间从下学期计算,但学生必须参加本学期的课程考核及其他教学活动(确因患病不能参加者除外)。
第三十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路费自理。
休学学生的户籍关系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一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及休学学生,经批准后须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离校(住院治疗者可在出院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学生应持《宁夏大学学生复学申请审批表》(从学生处网站下载)及休学或保留学籍证明书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还应持县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学生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则转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三)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后相关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入伍退役后随原专业学习或经学校批准后可以转专业,但须随拟转入专业低一年级学习;入伍前不及格的课程应重修;毕业审核按入伍前和退役后所学专业的相应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四)申请复学的学生,学校对其休学期间的表现进行审查,如发现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或给予纪律处分。
(五)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六)学生申请复学未获批准不得擅自返校住宿、上课,违者给予校纪处分。
(七)复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初办理。

八、试读与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允许学生在下列情形下申请试读:
学生一学年所获学分未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所修课程学分之和的1/2者,可以申请试读。学生可自愿选择跟班试读或降级试读。申请试读的学生,须到教务处网站上下载试读申请表,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办理相应手续。降级试读的学生不允许跟原班学习,试读期一般为一年。
第三十五条 退学警示
学校试行退学警示制度。学生一学年未取得应修课程的学分接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所修课程学分之和的1/2者,由学院审核并经主管教学领导签字后,由各学院对其发出书面“退学警示”,并以有效方式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一学年所获学分未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所修课程学分之和的1/2者且未申请试读者;
(二)学生试读期满,累计不及格课程总学分占应修学分比例达到60%(含60%)以上者,作退学处理;低于60%者自动恢复学籍;
(三)学生在试读期间,发生严重违纪现象者;
(四)应休学,经学校动员后仍不办理手续者。
(五)休学期满逾期10个工作日后仍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六)要求复学,经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超过两周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
(九)经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十)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十一)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七条 本科生第四学年(建筑学专业第五学年)、专科(高职)生第三学年所获学分达到退学情形,原则上按退学处理,学生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也可按结业或延长学习期限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 退学学生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确诊患有疾病(包括意外伤残)无法在校学习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其中学满一年以上者发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四)应予退学的学生,自通知下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办理退学手续的,学校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五)被取消学籍或已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宁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 毕业与学位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本科生符合毕业条件,并且满足《宁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修满本专业应修学分,且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者,可以申请提前进入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阶段,达到要求者,可提前毕业;对于提前修满学分者,根据本人意愿及自治区关于毕业生就业政策的有关规定,能提前毕业的,学校努力提供方便;不能或不愿提前毕业的,允许免费在全校范围内任选课程修读,亦可请假外出工作或休息。
第四十四条 本科生修业满4年(建筑学专业5年),专科(高职)生修业满3年,不符合毕业条件,本人又不愿继续在校学习的,按暂缓毕业处理,修业年限内可申请返校参加重修考试,补足学分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对于延长学习期满仍不符合毕业条件或暂缓毕业修业年限内未补足学分者,学校将不再给予重修考试机会,均做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辅修专业和学位: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确有能力辅修第二专业者,可向相关学院申请报名参加学习。经考核取得全部辅修课程学分,发给辅修第二专业证书。在获得本专业学位的前提下,达到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宁夏大学监制的辅修第二专业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将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未提及的部分,均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第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教务处、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夏大学本科、专科(高职)学生。本规定从2011级及以后的本科、专科(高职)在校生中执行。
第五十二条 2011级以前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执行原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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